近日,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统一部署,由国家矿山安监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带队的6个专项工作组,分两批赴全国12个重点地区,开展针对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严厉打击盗采盗挖矿产资源行为的明查暗访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对广西、湖北、贵州、辽宁、河南、湖南、福建等地的明查暗访。
此次行动旨在进一步了解各地区在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打击盗采行为方面的工作进展,重点围绕“排查是否全面、封堵是否有效、打击是否有力、机制是否健全”展开,推动压实属地责任,全面拧紧打击盗采“一件事”全链条责任。
截至目前,全国已累计排查出各类废弃矿洞96666个,已完成封堵89629个,整体封堵完成率达92.72%。整治工作开展以来,自然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查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568起,行政处罚338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02起,刑事处罚403人。各地区还对履职不力的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监管人员开展约谈31人次,给予党政纪律处分29人次。
近日,广西贵港市、来宾市分别通报非法采矿典型案例、矿产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7月,林某军未经批准在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大庆村下黄洛塘(6号塘)以改造鱼塘名义非法挖石取土,矿产品为白云岩矿,共计造成破坏矿产资源总量为56724.26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226.90万元。经覃塘区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林某军停止开采,赔偿矿产资源损失费人民币226.90万元,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36.90万元。经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20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林某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个月内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功能。
2021年5月,陈某盛在桂平市木圭镇木圭村大产屯非法开采粘土301.05吨,价值1505.25元。经桂平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后对陈某盛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505.25元;处罚金额人民币2000元。
2021年12月,梁某勃、覃某、黄某国、覃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他人在位于兴宾区蒙村镇河敏一带非法开采3.5万立方米砂石并加工对外出售,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07.75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8月,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决梁某勃、覃某、黄某国、覃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梁某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黄某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令共同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而产生的生态修复等费用19余万元。
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起,廖某昌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廖某、廖某宇在武宣县二塘镇水村连旺铅锌矿旧址、三里镇沙安村等地分别非法开采3万余吨石灰石和0.14万吨页岩矿并对外销售,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计94.05万元。另查明,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廖某昌伙同覃某坚在三里镇古立村非法开采河段内的河沙29.84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计584.88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5月,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廖某昌、廖某宇、覃某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廖某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廖某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覃某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23年9月,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廖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兰某龙、张某明、罗某海、蓝某周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他人在位于忻城县思练镇毛洞村毛洞屯四栏山(又名“帮银山”“后背山”)非法开采大理石并对外销售,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6.71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2月,忻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兰某龙、张某明、罗某海、蓝某周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兰某龙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罗某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蓝某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22年9月至12月期间,周某道、罗某松、庞某文、覃某、蒙某亮、覃某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合伙在合山市北泗镇东亭村下麦屯板阳岭、美女山等地非法开采煤矿并对外销售,其中周某道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68.44万元、庞某文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51.73万元、罗某松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36.51万元、覃某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43.66万元、蒙某亮和覃某俐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均为31.92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9月,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决周某道、庞某文、罗某松、覃某、覃某俐、蒙某亮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周某道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庞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罗某松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覃某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判处蒙某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伍某福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合山市北泗镇文定村东好屯马鞍山处非法开采饰面用灰岩矿、建筑用灰岩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75.96万元,因该案情节严重,合山市自然资源局在鉴定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5年1月,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伍某福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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