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岑溪市文达石材有限公司糯垌文达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批复(梧自然资函〔2024〕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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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岑溪市文达石材有限公司糯垌文达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批复(梧自然资函〔2024〕208号)
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岑溪市文达石材有限公司糯垌文达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批复(梧自然资函〔2024〕208号)
你公司委托广西生田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岑溪市文达石材有限公司糯垌文达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收悉。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文件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方案》进行了评审,编制单位已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并得到专家组复核确认,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予以审查通过,并将审定结果公示无异议。现批复如下:
一、采矿权人须严格按照《方案》开采并同时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实现边开采边复垦(绿)。
二、岑溪市文达石材有限公司糯垌文达花岗岩矿损毁土地面积7.2181hm²,计划复垦土地面积6.3487hm²,其中复垦乔木林地0.1382hm²,其他草地5.7187hm²,农村道路0.4918hm²,复垦率达87.96%。
三、该《方案》服务年限自2024年7月至2027年12月(因此方案的适用年限为3.5年)。
四、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所定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计划和措施实施;应缴存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土地复垦费共计84.59万元(其中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为35.41万元,土地复垦费为49.18万元),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执行。由岑溪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存储上述两笔款项,确保专款专用,开展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履行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
六、岑溪市文达石材有限公司糯垌文达花岗岩矿的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采矿权人应及时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报我局另行组织评审和批准。
七、岑溪市文达石材有限公司糯垌文达花岗岩矿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岑溪市自然资源局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工程实施情况。
八、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相关任务后,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岑溪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初步验收合格后,报我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