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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2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宏发建材有限公司年产大理石板材10万平方米、花岗岩石板材20万平方米、异形板材2000立方米项目)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宏发建材有限公司年产大理石板材10万平方米、花岗岩石板材20万平方米、异形板材2000立方米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一、项目名称:福建宏发建材有限公司年产大理石板材10万平方米、花岗岩石板材20万平方米、异形板材2000立方米项目
建设单位原项目拟搬迁至南安市石井镇滨海石材加工集中区(南安市石井镇联丰工业区9号)进行生产建设,租赁南安市建明石业有限公司闲置厂房,租赁用地占地面积为1500m2,迁建后产能为年产大理石板材10万m2、花岗岩石板材20万m2、异形板材2000m3,迁建后项目员工总人数为25人,均不住厂,年工作时间300天,日工作时间8小时,夜间不生产。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项目区域污水管网尚未铺设,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蔬菜a标准要求后用于周边田地灌溉,不外排;远期,待项目区域市政污水管网完善后,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泉州市南翼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安海湾。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相关规定。
项目褙网刷胶、烘干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规定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任意一次浓度限值。
项目烘干线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燃烧废气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鼓励执行标准。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夜间不生产,采取有效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可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昼间标准,因此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采取防治措施后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职工的生活垃圾,石材边角料、废水沉淀污泥,原料空桶、废弃原料桶以及废活性炭。
废水沉淀污泥集中收集后依托出租方委托的南安市利群石粉综合利用发展有限公司统一清运;石材边角料经集中收集后依托出租方委托的裕宏边料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工回用。
原料空桶由生产厂家回用于原有用途;项目有机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定期更换会产生废活性炭,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危废活性炭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体系,按照危险废物暂存要求暂存,集中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统一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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