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南安市石井奎新石材厂年产花岗岩石板材12万平方米、异形石材2万平方米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一、项目名称:南安市石井奎新石材厂年产花岗岩石板材12万平方米、异形石材2万平方米项目
项目位于南安市石井镇奎霞村工业区17号(石井湾石材加工集中区),总占地面积为12339.2m2,现拟利用原有厂房,扩大生产规模,拟增加花岗岩石板材9万平方米,异形石材2万平方米,扩建后企业规模为年产花岗岩石板材12万平方米,异形石材2万平方米。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近期项目生活污水需自行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地作物标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远期待区域市政污水管网建成后,项目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南安市石井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一级A标准后排入安海湾。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气主要为粉尘,项目生产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扩建后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职工的生活垃圾,切割、切边、雕刻等工序产生的石材边角料、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沉淀污泥。项目设立一般固废暂存间,石材边角料、沉淀污泥分别收集,委托相关单位清运,贮存要求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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