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自然资规〔2025〕6号)、《梧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4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本级“净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实施主体的批复》(梧政函〔2022〕95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深化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25〕17号)等有关规定,受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梧州市龙圩区大坡镇骏辉下窝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四)矿区面积及范围坐标:矿区面积为0.7320平方公里,矿区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五)本次出让资源量: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石保有资源量为2253.66万立方米(折合6084.89万吨),保有可利用资源量为1935.09万立方米(折合5224.75万吨)。
查明保有伴生回填骨料(中风化花岗岩+砂岩夹层)推断的资源量为246.66万立方米(562.79万吨),保有可利用回填骨料(中风化花岗岩+砂岩夹层)推断的资源量206.93万立方米(463.24万吨)。
查明保有伴生建筑用砂(全-强风化层)矿推断的资源量为1153.95万立方米,含砂率34.86%,建筑用砂净矿石推断资源量402.27万立方米(655.70万吨);保有可利用建筑用砂(全-强风化层)矿推断的资源量为1099.14万立方米,保有可利用建筑用砂净矿石推断资源量383.16万立方米(624.56万吨)。
按95%回采率计算。其中,本次出让新增可采资源量:建筑用花岗岩矿4724.94万吨,回填骨料440.08万吨,建筑用砂593.33万吨。原采矿权已处置剩余可采资源量(已纳入原有矿业权资产价值,不参与此次挂牌出让竞价):建筑用花岗岩矿238.57万吨。
(十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须按照《梧州市龙圩区大坡镇骏辉下窝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执行。
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为5268.7782万元,包括矿产资源储量详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等相关报告书(表)或方案的编制费和评审费,土地征租、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拆迁补偿等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竞得人汇入梧州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竞得人自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清上述费用,不能按时缴清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应缴金额的2‰缴纳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30日的,出让人有权取消本次交易;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竞得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后果。
土地征租费用不包含竞得人办理用地、用林占用手续等发生的费用。如竞得人需要扩建或使用约定之外其他场地、道路的,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另行解决承担。
本次出让原有矿业权资产价值10475.2252万元,包括矿区范围内房屋、电力设施、生产设备、道路、租用集体土地预付地租及原采矿权人已有偿处置过的剩余资源量等资产。
若竞得人为非原采矿权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汇入龙圩区自然资源局账户,由龙圩区自然资源局依法转给相关权属人。原采矿权人已承诺无偿配合出让人、竞得人完成该资产评估范围内土地租赁相关权益交割等全部手续,绝不以任何理由主张该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任何权利,并在竞得人资格确认完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恢复至可正常使用状态,不会对竞得人进场开展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若竞得人为原采矿权人,则自行延续原有采矿权资产价值。
4.竞买人若为境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在竞得采矿权后需军事部门出具同意其在该区域登记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后方可登记采矿权,若不同意,则成交结果无效。
挂牌出让文件从网上下载获取。意向竞买人可在报名截止时间前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浏览和下载采矿权出让文件。
公告发布平台:自然资源部网站、梧州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交易大厅。
(1)意向竞买人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系统)()进行用户注册。
(2)意向竞买人通过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字证书(CA)交叉互认平台()了解数字证书(CA)办理流程,办理CA数字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3)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异常名录”查询结果(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1)截止时间:报名时间截止前,保证金应到达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达收款银行时间为准,缴款时请注明矿权名称或矿权编号)。
(4)意向竞买人必须使用本单位账户以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者其他机构名义交纳缴纳保证金。
(5)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自成交之日起即等额转为定金,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等额转为部分采矿权出让收益;未竞得的竞买人(含主动放弃报名的)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采矿权出让终止的,相关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退回。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意向竞买人持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系统,按要求上传清晰的报名材料电子版文件。
意向竞买人提交报名材料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线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 8日17 时。
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并按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系统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意向竞买人取得交易资格,成为竞买人。
1.本次采矿权出让为有底价(底价不低于起始价)挂牌,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0万元或人民币100
3.在挂牌报价期内无人报价的,则在挂牌截止时,交易平台系统宣布挂牌不成交;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交易平台系统不予受理,则在挂牌截止时,交易平台系统宣布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报价期内只有一人报价的,且该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则在挂牌截止时,交易平台系统宣布挂牌成交,确认该竞买人为采矿权竞得人;挂牌期限届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有效报价的,交易平台系统公布当前最高报价,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4分钟倒计时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网上挂牌成交后,交易平台系统确定竞得候选人。竞得候选人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易平台系统提示到交易平台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拒绝签订或逾期不签订的,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的采矿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成交结果将于《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自然资源部网站、梧州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交易大厅公示10个工作日。
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竞得人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与梧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本采矿权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竞得人分9期缴纳。竞得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
第一期,竞得人在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15%;
第二至八期,竞得人在2027年至2033年的每年3月31日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10.5%;
第九期,竞得人在2034年3月31日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11.5%。
竞得人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梧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竞得人无正当理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善采矿权登记相关材料及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该矿区采矿权。
竞得人须根据矿山每年采矿生产计划需要,分期分批保障其用地、用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林地占用手续,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负责。
1.竞得人成为采矿权人后,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如果履行不到位,将承担依法被公诉的风险。
2.由于地质情况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矿石质量与开采技术条件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异,竞买人应充分考虑资源储量风险,充分评估开发资源投资风险,竞买人提交申请并参与竞买,即视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一旦竞得并成为采矿权人,不得以总体方案中的储量、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出让机关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3.矿区场地、道路的修建,生产生活用电、用水、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等由竞得人自行解决。
梧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
(一)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或不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的采矿权,并由竞得人承担因违约而再次挂牌所造成的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在本次挂牌活动中,竞买人有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的,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个部门《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文件处理,处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竞买人付全部担保金额作为赔偿,并纳入信用中国、梧州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承担相应责任,且出让人有权责令竞得人停止开采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竞得人应按照广西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竞得人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应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5〕11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
(二)竞得人要与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及指定银行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书》。竞得人成为采矿权人后,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如果履行不到位,将承担依法被公诉的风险。
(三)本次出让前已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竞买人竞得采矿权后,如原开发利用方案不符合竞得人需要,可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优化,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采矿的,风险由竞得人自己承担。后期开采过程中须按照批准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并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地复垦等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
(四)采矿许可证到期、被吊销或公告注销之日起,采矿权人须1年内完成矿山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工程,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登记机关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治理费用由该矿山企业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该矿山企业补足。
(五)采矿权出让后,因有关产业、规划、环保等政策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和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采矿或者限制采矿的,风险由竞得人自己承担。
(六)若矿区范围局部涉及耕地,竞得人须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八)本次挂牌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梧州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交易大厅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九)本次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十)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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